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
(深卫发〔2007〕73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根据卫生部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范围
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1-2万人口,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但在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和比较独立的大型企业内也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制订、修订由市卫生局决定。
二、命名原则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须以“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命名原则是:举办单位(可选)+ 识别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基本内容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疗服务以及健康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就诊服务、家庭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原则上不设置其他二级专科。
在登记注册时必须完成社区诊断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户籍居民60%以上、暂住居民20%以上。
四、人员配置
(一)建立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团队,每万人口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护士按与医师1:1比例的标准配备并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按需要配备口腔保健、心理及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可以聘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并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注册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相应专业的诊疗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