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2007年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2007年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为积极适应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需要,加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入学工作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初的整体部署,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入学工作实行分步推进。2007年春季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城乡贫困生实行“一费制”全免、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杂费入学,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实行生活补助;从2007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一费制”全免入学。
三、义务教育免费对象是指: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具体按户籍所在地和就读学校分为三类。即户口在长沙市〔含四县(市)五区,下同〕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户口在长沙市、且在中央和省直企业、驻长高校办子弟学校和省直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长沙城区户口、在城区易地就读的学生。
四、四县(市)跨区就读和外地来长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一费制全免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秋季免杂费入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号)等文件执行。
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其余部分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财教〔2006〕5号)规定,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人均可用财力在2万元以下的区、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为6:1:3;人均可用财力在2-3万元的区、县(市),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为5:1:4;人均可用财力在3万元以上的区、县(市),有关经费由区、县财政全额承担,省、市视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