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态度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字要简洁明了,语气要诚恳有礼,行文格式要规范。答复文稿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并打印加盖公章。答复代表或委员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联名件只需寄建议或提案的领衔人)。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并在下一次人代会议和政协全委会议前将复办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一条 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类别、发文编号、签发人,在末页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类别的划分:“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意见被采纳并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受当时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要以后解决;“D类”指所提问题无法解决或留作参考。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答复件应按规定抄送交办机关及有关单位。凡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应一式三份报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意见,应在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的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有会办单位的,同时抄送会办单位。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总归口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和代表、委员,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情况。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书面汇报办理工作情况;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