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涉及市政府系统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办理,或先交市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涉及政府系统的,原则上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并答复;与市人代会主席团通过的决议案有关的代表建议,市政协主席会或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案以及党派、团体提案,由市政府领导阅批后再行办理。
第五条 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承办处室和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
第六条 凡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不同系统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有关单位分别承办答复,或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协同办理。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建议或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同一系统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管委、办负责协调办理,并答复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主管委、办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根据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主办单位收到建议或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承办数量较多,或建议、提案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迟,但至迟不超过6个月。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会办件后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机关交办的建议或提案后,要逐件登记,认真审阅内容,签收交办单。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认真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由交办机关核定后重新转办,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九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改进办理方式,总结经验,提高办理质量,切忌就事论事,敷衍搪塞。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应当积极采纳并尽快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种种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提倡承办单位采用与代表、委员见面座谈、现场办理、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办理形式,直接聆听代表或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