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杭政办[199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使我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各方面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本规则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在全委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需答复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