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能,加强监督,参政议政,发挥建议、提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畅通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献计献策渠道,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