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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2007〕4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下列人员另行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男到达70周岁,女到达60周岁,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男到达80周岁,女到达70周岁,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 195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超过35年的,另增加50元,超过30年但不满35年的另增加40元,达不到30年的另增加30元。

  (4)普调后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615元(含)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普调后超过615元但达不到645元的,补到645元。

  三、资金列支

  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中央财政对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按规定拨付各地。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本次调整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的其余资金,由省全额补助;各市本级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省里根据各市具体情况适当补助。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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