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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型煤矿标准》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井下瓦斯及要害场所、设备状态等全方位监测监控,并实现监控系统的区县域联网,2008年全市实现联网。
  第二十三条 煤矿掘进工作面必须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煤矿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须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二十五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并经三级培训合格,配备不少于两套完好的探水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和老空、古空的位置及积水情况,有效预防突水事故的发生。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符合有关规定的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煤矿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突水危险的煤矿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 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落实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煤矿,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煤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好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加强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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