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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一)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省财政厅。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市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组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与市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并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市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组人员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二、培训与演习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要根据本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作修订或补充。

第七部分 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一)市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工作组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
  1.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者;
  2.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或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延误处置的;
  2.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解释。各镇财政所参照本预案执行,成立镇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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