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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市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镇级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造成镇财政困难的,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四)军队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军队应市直部门或镇政府请求,支援部门或镇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部门或镇政府负担。
  (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有权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市财政局可提出动用预备费和超收收入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和给予财政困难镇专项补助。特殊情况下,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六、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局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和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争办”原则拨款。
  (二)市财政对市直部门(单位)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三)市财政对镇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四)特殊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报批和相关追加预算手续。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一)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由监察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财政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进行检查。监察组要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分配使用后20天内向市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应急安排使用基本情况、做法和经验、成果和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建议等。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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