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循工作原则,确定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事要解决,注重预防。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统筹兼顾各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协调利益关系中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2.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出部署,确定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排查化解工作重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原因,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予以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3.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排查化解各自行政区域和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排查化解的责任,落实到人。
(二)工作目标
1.对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稳控得住,处置得好。小矛盾纠纷不出企业,大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结案率达95%。
3.群体性事件数量逐年减少,进京到省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数量逐年减少。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构网络健全,工作人员落实;部门间协调有效,形成合力;机制完善高效,运作规范有序;队伍素质提高,调解能力增强。人民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突出工作重点,多措并举开展
(一)排查重点。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因养老金待遇调整、养老保险代收代缴窗口缴费问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因养老金待遇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苗头;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待遇问题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因医改前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尚未参保引发的上访及因工伤认定、理赔问题而产生的信访突出问题等。
(二)排查方式。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针对本地区劳动保障领域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分门别类、轻重缓急的梳理,对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要分别不同情况,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相应措施并予以化解。对矛盾纠纷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发现一起介入一起,排查一起化解一起,切实做到不耽搁、不延误、不积压。
(三)定期分析研究。各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建立矛盾纠纷定期分析研究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今后每季或每月要召开分析例会,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交流工作经验,部署下阶段工作。分析例会中形成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报告要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