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厅领导接受福建电视台、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体专访,起草厅领导专访稿。同时,在福建日报刊发。(8月中旬,法制处、办公室、宣教中心、劳动工资处)
4、在厅政府网站开设《
劳动合同法》宣传专栏(信息中心、劳动工资处、法制处);在报刊开设《
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解答、专家访谈、开展《
劳动合同法》有奖知识问答活动(宣教中心、省、市各大报刊等新闻媒体、劳动工资处、法制处、劳动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8-12月)
5、会同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活动,选拔人员参加12月份由劳动保障部组织的竞赛活动。(办公室、宣教中心、劳动工资处、法制处)
6、组织开展“《
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深入社区、工厂、人流集中的地方印发宣传材料和张贴画,开展宣传咨询活动。(12月,法制处、劳动工资处、宣教中心)
(三)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1、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市、县(市)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和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8-12月,人事教育处、劳动工资处、法制处、宣教中心)
2、会同国资委、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个体协会等部门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人力资源管理或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9-12月,人事教育处、劳动工资处、法制处、宣教中心)
三、工作经费
按照以上工作安排,请各工作组牵头单位会同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抓紧对所需工作经费提出细化预算和测算依据,配合规划财务处向财政厅申请追加预算。(财务规划处、办公室、劳动工资处、法制处、人事教育处、宣教中心)
以上各项工作中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余为配合单位。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