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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解决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自行聘用人员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3号)执行。

  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3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的规定,积极为自行聘用人员参保。

  自行聘用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聘用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聘用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待遇支付及其他事项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执行。

  (四)加强和改进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搞好协调配合,切实解决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依法逐一督促检查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用人单位凡有聘用人员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受聘人员对于本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受聘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自治区编制、人事部门要对目前各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进行认真核实,重点清理核实人事制度改革前后聘用人员的情况,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实行“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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