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解决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7〕7号 2007年9月5日)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自行聘用人员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2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执行,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面规范,尤其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单位现已聘用、但未签规范劳动合同的,要在10月底前补签完毕,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今后,自治区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必须同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聘用人员工资,单位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同时要尽快建立起合理的工资增长制度。要认真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用人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待遇计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经办业务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