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缴入库收入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列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管理,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执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督促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