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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以及被征信企业;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以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
  异议信息不是自行采集的,征信机构应当通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错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被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无偿向被征信企业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企业信用报告,并及时更正根据异议信息制作的信用产品。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信用管理机构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信用管理机构备案:
  (一)征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使用的方法、标准,以及业务操作规则;
  (二)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为征信机构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二)获得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的方式;
  (三)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企业信用征信业务调整情况,向信用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发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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