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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9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梁保华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诚信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关于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征信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授予办法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客观记录信用信息,科学、公正制作企业信用产品。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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