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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按照严格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国家建设、垦区移民、征地搬迁、灾毁等需要建房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危房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居住面积少于规定面积、住房有困难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需要建房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房:
  (一)没有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已有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将原有住宅改作其他用房后造成住房困难的;
  (四)宅基地有纠纷的;
  (五)已确定为建设用地征用范围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农村村民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区、镇规划建设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填写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审批表;
  (三)区、镇规划建设所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意见;
  (四)区、镇规划建设所应收到建房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定结,不能办理的应该说明理由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凡在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镇规划建设所审批后,应报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镇规划建设所批准后即可建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免收报建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当进行质检验收,并取得区、镇规划建设所颁发的质检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建房,超出宅基地面积建房或建筑容积率超出批准要求的,超出部分视为违规建筑,按违章建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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