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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三亚市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违章建筑的查处。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权属纠纷的调处和建房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协助市综合执法局对村民的违章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 农村建造住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原则上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容积率不得大于1.25,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家庭人口较多的(≥5),每增加1人,建筑面积可增加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18平方米。密度的大小由各区、镇规划建设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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