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7〕8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四个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即由全省现行205元/月调整为一类区280元/月、二类区260元/月、三类区235元/月、四类区210元/月。
二、将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107号)停止执行。
附件: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及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及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10个市县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80元/月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60元/月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35元/月
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谭县、舟曲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