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心设计和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方案。搞好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首先要按统收统支的模式,明确相应的原则、具体操作办法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其次要明确市州与各县市区在基金征收、基金支出、基金管理、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等相关工作中的责任。同时,严格绩效考核,推动各层级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某些工作环节由于目标任务不落实造成责任缺失。
(二)优化失业保险业务流程。要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需要,结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金保工程和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对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做出相应调整,改进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批准、支付等环节的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各地实行市州级统筹后,要继续做好基金征收、发放和管理工作,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搞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部门之间的配合,规范运作,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目前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的市州,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各层级统筹的责任;还没有实现市州级统筹的市州,要切实加强领导,提出具体进度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市州级统筹。
五、关于失业保险调剂金问题
省政府第35号令规定,各市州以上年度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的6%-10%,向省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调剂金。各市州上解的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州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情况及历年滚存结余综合确定。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其缺口部分按省级调剂80%和市级财政承担20%的比例解决。
六、关于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问题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81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关于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和核定问题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