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甘劳社发〔2007〕90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第35号令”)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失业保险参保适用范围问题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外,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属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和团体。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二、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筹集问题
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所需资金按财政拨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自行筹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三、关于建立个人缴费记录问题
个人缴费记录的具体内容,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执行。为便于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的开展,各地在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时,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21号)要求进行,以满足其中44项指标的统计要求。
四、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统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