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5)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后,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附后),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日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成员可持失业人员本人委托书及相关证明代领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一)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的;

  (三)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治疗期间的;

  (四)女性失业人员生育休假期间的;

  (五)失业人员因其他原因不能亲自领取的。

  第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数额,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附后)上填写审核意见和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对经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