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7〕8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现将《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程序,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和《
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外省驻甘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