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拖欠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7〕2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一系列要求,推进我省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以及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经研究,现就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银行体系内披露企业工资拖欠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工作中的信息披露
2007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基本完成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工作目标。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企业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中,要会同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向有工资拖欠问题的企业宣传告知有关信息披露事宜。11月底前,对未按计划要求完成清欠工作的企业,经市、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构认定,应将该企业工资拖欠信息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予以披露(具体披露信息内容见附件)。
二、建立按月统计和披露企业工资拖欠信息工作制度
(一)从2008年开始,在全省建立企业工资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工作制度,这是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长效机制,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的重要措施。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双方的沟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
(二)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控范围,同时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从2008年开始,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生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按有关规定,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的工资拖欠,且履行了民主协商和报告程序的除外)及其变化情况。对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地上月企业工资拖欠信息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地中心支行负责将上述信息数据完整、真实、及时地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于每月20日前将录入情况汇总后通过内部电邮方式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