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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并且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位通知书等材料,为征地单位办理征用土地的相关手续,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关。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并确保开展此项工作必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能正常运行。

  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城镇建设规划的进展情况,以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分类施保。

  农业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负责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供养情况,并对相关群体给予适当的困难救助。

  卫生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领导组,认真调研论证,抓紧制订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切实将此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基金的监督力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日常监督业务范围,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应依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并抓紧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市可选择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县(市、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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