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养老保障标准的测算)要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和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由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出社会保障方案,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试点期间应报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的原则,严格把关,明确“谁征地、谁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责成专门机构负责经办。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指定的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五、部门职能分工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地方各级政府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统计、民政、审计等部门,应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和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统计等工作,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和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要切实加大行政推动和经办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