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发放;政府补贴的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统筹专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从基金收益中共同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5、计发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为:被征地时达到供养年龄段的人员,按缴费额度核定的标准领取养老保险金;被征地时尚在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后,按预期测算的养老金领取标准领取;上述人员中,既按本实施意见参保,又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保费的,其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领取额可按各自的计发办法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养老金的领取,先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属于农村社会保险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等业务,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承办。
(三)相关保障及其他规定
1、相关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省里将在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开展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还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政策,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保障范围;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分别纳入卫生、民政部门管理的保障和救助范围。
2、其它规定。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文件下达后新的被征地农民;对本实施意见下达前已失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发给集体或个人的,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由当地政府决定,可组织和引导其参保或通过其他合适的途径、办法妥善解决;经国家和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后,可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基础上,将其20%的土地补偿费视为集体补助部分缴纳养老金。参保人员的保证期年限、保险关系转移及正常退保等事宜,均按国家现行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