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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年9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结合我省情况,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二、范围界定和程序认定

  (一)范围界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程序认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应在宣讲政策的基础上,由征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供详细情况、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市、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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