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税务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郑地税发〔2007〕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147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的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管理
饮食业营业税管理的重点是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要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并辅之以其它合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建立复式账的,实行以票定额法,按照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金额加上核定的未开票金额计算出其营业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开票金额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规模大小按照发票开具金额在30%的幅度内确定。凡未建账和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以票定额法和成本费用定额法、以桌(座)定额法或其它有效的方法孰高的原则确定其营业收入。计算办法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营业收入按发票开具金额确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的,营业收入按“以票定额法”确定。具体办法另定。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参照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账制健全、核算真实的餐饮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核算情况及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实行查账征收。未经批准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当年累计收入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不低于10%的所得率计算,当年累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12%的所得率计算。多业经营的,凡上年度餐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50%(含)以上的,纳入餐饮业管理,应税所得率按不低于10%执行。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餐饮企业在年度中间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律适用33%的法定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 万元(含)以下,可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