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5、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经费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扑疫需要。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家诊断小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诊断、监测等工作。各县(区)根据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加强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四)应急知识培训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资料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六)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牧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