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⑹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5、对受威胁区采取下列措施:
⑴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⑵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上述(3,4,5)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7、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应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牧、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 (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3、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