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及处理。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决定实施封锁的,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内实施到位。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按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⑴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
⑵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⑶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等按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消毒;
⑷在疫点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⑸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不引起疫情扩散。
4、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⑴根据需要,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⑵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⑶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⑷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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