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报告单位
a、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县以上人民政府;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就近的乡(镇)兽医站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和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核实情况后应在2小时内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疫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