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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攀办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州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1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市、州有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亚型。

  3、动物暴发疯牛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等。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内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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