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饮用水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2、饮用水二级保护区水质和准保护区水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3、在同一江段上存在多级保护区的,按最严的一级保护区规定执行。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执行。
1、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饮用水环境质量负责,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把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纳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和破坏涵养林及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并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应急机制。
3、各取水单位按照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市城管部门负责对标志设置情况进行监察。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5、新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取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制乡镇以下的由属地县(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6、未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参照《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及水源的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本划分方案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1997年《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的通知》(攀府发〔1997〕93号)中已划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适用功能类别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