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攀办发〔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已经2006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攀枝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攀枝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据和技术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和范围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2、本次划分的范围主要为城市和建制乡镇公用取水点,大型厂矿企业集中式饮用水自备水厂取水点:
(1)城市(包括米易县、盐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表1《攀枝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2)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表2《攀枝花市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