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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八)转移安置设置

  根据灾情,县(区)政府要预先设置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线路,安排人员、物资、设备、资金用于转移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安置群众要按照“安全快捷、稳妥有序”的原则进行。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区)、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县(区)政府、街道组织实施;以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名义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并确保转移安置地点社会治安良好,灾民生活稳定,防止形成新的安全事件和发生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

  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要及时保障安置后灾民的生活,解决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并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逐级上报。

  七、灾害救助

  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及承担救灾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承担救灾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口报告,市级承担救灾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视情况做出应急反应。

  (一)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层级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为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不同灾害等级,将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设定为三个响应等级,特大自然灾害为一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为二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为三级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后,按照灾害种类和划分等级,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承担救灾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政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地政府作出应急响应。

  (二)三级响应

  1、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救助应急反应

  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市级承担救灾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组织乡镇、街道政府等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置受困灾民和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2、市政府救助应急工作

  市政府根据灾情,及时指导和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根据灾情,市民政、财政、农牧、水利农机、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气象、地震、交通、供电、教育、卫生、公安、通信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开展灾害评估,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核查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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