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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救助物资准备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编制救灾物资采购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安排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确保灾区急需。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发改委,编制灾害多发、易发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并及时安排建设。

  灾害多发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储备的救助专用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食品、饮用水、简易照明设备、生活日用品等物资可以采取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实行物流储备,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三)救灾装备准备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灾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自然灾害信息渠道畅通,并与各有关部门建立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救灾车辆、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摄(录)、照相等设备,并建立起正常的更换机制,确保救灾工作的需要,具体型号、数量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逐步安排落实。

  灾情信息系统及救灾装备、物资采购、运行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四)紧急救援队伍准备

  各县(区)政府组织成立紧急救援队伍,并建立与驻攀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分)队是预防和自然灾害救助的中坚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大力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知识和预防、避险、抗灾、自救、互助常识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不定期开展对各类灾害管理人员、专业紧急救援队伍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六)预案准备工作

  县(区)、乡镇和街道制定本辖区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上下衔接,形成系统。

  (七)紧急避难场所和救助物资供应点设置

  市、县(区)政府防震减灾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勘察和选定辖区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和救助物资供应点设置,并制作、悬挂醒目标志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救济物品,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对幸存人员提供救助等工作。

  在城市中心区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避难场所周围无高大建筑,无高压输变电线路及变压器,无高压气体储存罐及可燃性气体输送管道、放射性物资存放点等。各类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体育场、公园、草坪、闲置空地等均可作为紧急避难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点应与紧急避难场所相结合,分片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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