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关于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各区(县)经计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
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精神,为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快推进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发展,现将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对象、原则、时间及方式
验收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区、市及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日用消费品店及配送中心。
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的原则;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的原则。
验收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验收方式:由市贸易发展局组织相关区(县)经计委,对所在区(县)试点企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组织验收,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意见。
二、验收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试点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试点企业向所在区(县)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一式4份(附件1、附件2),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市贸发局,由市贸发局组织对已经完成和当年内预计完成的农家店、日用消费品店及配送中心建设的项目进行验收。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验收,将试点企业《验收申请表》及农家店、配送中心的文件材料报市贸易发展局市场运行处。
(二)验收
1.市贸易发展局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分别由验收小组负责人及其成员在《验收申请表》的主页和回执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字样的意见。
2.验收结束后,对验收合格企业,分别由试点区(县)企业和市贸发局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验收信息,包括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照片的文件名同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的名称应相符,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