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意见;
(二)确定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三)审批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四)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
(五)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检查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协议供货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确定协议中标供应商;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五)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
(六)收集、统计、分析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七)负责协议供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研,采购人、供应商二者关系的协调等。
第五条 现阶段暂对以下项目实施协议供货:
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外设,小汽车,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及轮胎更换修补,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出版。
第六条 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
关于协议供货的具体规定及实施程序、协议供货的产品及服务、供货商及价格或折扣率、联系方式、服务承诺等,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徐州政府采购网”(www.ccgp-xuzhou.gov.cn)予以公布,采购人可随时了解查询。
第七条 权益保护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上限,折扣率为最低下限,采购人应在此基础上与协议供货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及服务,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
同时,采购人应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