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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财购[2006]1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第18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对市本级协议供货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服务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省市联动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市本级的协议供货项目,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统一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再需要市级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和各区财政局就此类项目和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凡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均应按照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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