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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粮食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粮食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贸发监管〔2006〕210号)


各区(县)经计委(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招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商务局)、乌鲁木齐县烟酒专卖事业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酒类经营者: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5号令)、《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将《乌鲁木齐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

  二○○六年九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流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按照商务部统一表样格式及有关说明印制,是酒类批发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时填制的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销货单据。其内容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等。
  第四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五条 酒类批发经营者进货时必须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出货时必须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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