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粮食局)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乌贸发函〔2006〕144号)
各酒类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大酒类流通市场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推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决定在全市开展酒类流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情况将作为酒类经营者批发备案登记年度审验的主要依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主要是酒类流通环节的酒类经营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餐饮、娱乐等场所以及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
二、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1.酒类经营者是否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已经提交备案登记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酒类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了《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主要是酒类经营者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建立了酒类商品购销台帐,记录是否真实,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建立了管理制度等。
3.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酒类经营者批发的酒类商品是否具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各酒类批发经营者是否与酒类生产企业或上、下游批发经营者签订了包括酒类品牌、经销范围及经销权限、经销期限等内容的授权经销协议书(购销合同)。
5.酒类经营者经销的酒类商品是否存在着货源不清、证件不全等问题。
三、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和要求
1.自查阶段(2006年9月5日-2006年9月30日)
各酒类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内容进行自查。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也必须重新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对所经销的全部酒类商品(包括库存的酒类商品)也必须认真进行清理。酒类经营者对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的酒类商品,应当详细登记造册。2006年4月1日以后所进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主动索取齐全有效的供货方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