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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200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现就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第188号令,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行使综合管理职能,市经济、商务、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劳动保障、环保、文化、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科技、旅游、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助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处理措施,按照《蚌埠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见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及时向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要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整理、储存、维护和数据安全等工作,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四、市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市联合征信系统,并在蚌埠信用网站上建立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布经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筛选后的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五、各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市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六、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12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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