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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蚌埠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听证由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举行,同级信访工作机构指导协调。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范围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受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
  (二)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
  (三)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四)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有不同理解,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五)多次联名信访或可能出现越级集体上访,需要及时化解矛盾的;
  (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听证。
  第七条 在办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申请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未申请听证的,或者不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人申请听证的,是否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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