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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含三县)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所有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排放等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从事自动连续监测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由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和市环境监控中心三部分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的用于自动监控、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系统,包括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等仪器、仪表和自动监控装置,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是指能提供地表水质、大气和噪声污染信息的水质、大气、噪声自动监测站点计算机软件和仪器设备组成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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