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财购〔2007〕6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协议供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对市本级协议供货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利益,促进协议供货制度的良性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议供货制度是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频率高、单批采购量小、市场货源充足、价格透明且标准统一的货物,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直接与产品供应商(以下称为供应商)签订一段时期的产品购销协议,由当地指定产品经销商(以下称为经销商)具体负责货物的提供和售后服务,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直接从产品目录内选取并在一定价格区间内与经销商自行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级货物类政府采购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范围,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根据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全省联动”的工作要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使用全省统一采购的结果。
第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经销商签订相关供货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