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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7年政(行)风评议方案的通知

  评议的内容分为5项:1.廉洁自律,2.依法办事,3.政(事、企)务公开,4.办事效能,5.服务态度。
  五、评议方法
  评议采取问卷测评方式,分为五个部分。
  (一)群众测评。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组织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二)县、区测评。组织县、区部门、乡镇、街道的负责同志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三)企业测评。向部分大中型企业、外来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发放测评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四)政风监测员、效能建设监督员测评。组织省政府在我市聘请的政风监测员和市效能建设监督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五)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诉受理机构测评。随机抽取市九次党代会代表、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市十届政协委员,组织他们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组织市有关投诉受理机构、《政风行风热线》广播节目组和《政风行风面对面》电视栏目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表收回后统一交市政风评议办公室,由市政风评议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汇总各单位评议得分。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群众测评在总分中的比例占50%,县、区测评占20%,企业测评占10%,政风监测员、效能建设监督员测评占10%,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占10%。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试行)》(蚌政办〔2006〕20号)的要求,将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结果作为加(减)分因素纳入政(行)风评议结果,凡是参加政府部门评议的部门,得分在9分以上的单位,高出9分的分值作为政(行)风评议结果的加分;得分低于8分的单位,少于8分的分值作为政(行)风评议结果的减分;得分在8分至9分之间的评议单位和未参加评议的单位不进行加分和减分。
  评议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满意”等次,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低于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六、结果运用
  (一)评议结果在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分中占5%。
  (二)第一类单位中排名前5名的单位,第二类单位中排名前4名的单位,第三类单位排名前3名的单位,或是评议结果排名与去年相比进位5名以上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由各单位自行给予职工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的精神,对一、二类单位连续两年名列前3名的单位,三类单位连续两年排名前两名的单位,在下一年的政(行)风评议中列为免评单位,免评单位在免评当年的政风建设中可参照上年标准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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