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237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委员会:
  为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规范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钢铁、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及所得税优惠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建3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炼铁、5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炼钢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我省新办非公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水泥企业: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以及粉磨站年生产能力小于20万吨、磨机直径小于2.4米的企业;2004年4月30日后,迪庆、怒江、德宏、临沧等4个州、市新建的小于日产1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其他12个州、市新建的小于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我省新办非公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